封页 简体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本所简介铭生动态律师风采专业领域铭生研究法治新闻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公示公告在线交流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财产刑“空判” 问题

浏览次数:6043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0/6/17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通过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细化执行程序,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说,我国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很低。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全国的平均率也不高。

 胡云腾说:“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空判’问题,使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真正发挥财产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当中的作用。”

胡云腾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财产刑在执行上存在诸多难题。

鉴于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实践中,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

对此,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司法解释还规范了财产刑执行的程序,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导致了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因此,出台规定对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和程序,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胡云腾说。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但也强调指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信息搜索
 
 
联系我们
电话: 0574-87065826 0574-87065828
传真: 0574-87065828
邮箱: zjmslaw@zjmslaw.com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东侧400米)
网址: http://www.zjmslaw.com
 
友情连接
铭生专业网:
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
公检司法:
其他连接:
   
版权所有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5030562号-1
联系电话:0574-87065826、传真0574-8706582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 COPYRIGHT 2008 - 2026 http://www.zjmslaw.com all right reser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