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页 简体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本所简介铭生动态律师风采专业领域铭生研究法治新闻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公示公告在线交流
 
铭生所进行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应用业务培训

浏览次数:4491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1/6/29    

   

铭生律师事务所坚持一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制度,建筑房地产业务作为事务所重点专业业务之一,2011年624日下午,事务所全体律师学习了新版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由在华丰基础公司实习汪卫军主讲,经过学习和讨论,取得了对新版合同如何应用的目的。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汪卫军)讲座摘要

   首先是1999年建设部示范文本简称(“99版合同)其次是2007年九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07版招标文件),最后是住建部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的又一次重要调整,也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说的《新版建筑施工合同》。

构成:

特色一:无限放大监理人的权利。

特色二:安排了大量的默示条款。

特色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到底在哪里 ?

v      增加了基准日的概念,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为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更加公平。

v      承包人拖欠分包商工程款和员工工资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为支付。

v      增加了劳务分包规定,明确禁止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

v      发包人拖延结算的,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报告为准。

v      引入了造价咨询人

v      增加了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规定。

v      增加了关于工程试车的规定。

v      增加了关于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方面的规定。

v      增加了按形象进度付款的约定。

v       增加了发包人风险条款。

v      增加了合同备案内容。

新版与旧版建筑施工合同相比到底区别在哪里 ?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v      99版合同文本中的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主要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等。

v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

合同生效、备案与黑白合同

v      增加了若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经备案登记后生效的,则合同为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负责合同备案的一方承担。

v      备案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关于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的相互关系:

v      99版合同中对工程师的表述是: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v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将工程师改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驶发包人权利的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驶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v      引进造价咨询人

关于风险与保险的法律安排:

v      99版合同中并没有关于风险的条款,只有关于保险的条款,主要是对工程中所需投保的主体和费用进行约定。

v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了专门的工程风险与保险

关于暂停施工的法律性质:

暂停施工作为施工领域常见的行为,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九部委招标文件)最早对其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规范,特别规定了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行驶停工权和索赔权的程序。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主要规定了不同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程序和

责任承担。

关于异常施工条件与不可抗力:

v      新版建筑施工合同在合同15.3条约定的不可抗力99版合同相比更加详尽,进行了定义性的解释。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法律理解

引入了新的争议方式

        增加了专家评审小组裁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申请报告。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

 
信息搜索
 
 
联系我们
电话: 0574-87065826 0574-87065828
传真: 0574-87065828
邮箱: zjmslaw@zjmslaw.com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东侧400米)
网址: http://www.zjmslaw.com
 
友情连接
铭生专业网:
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
公检司法:
其他连接:
   
版权所有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5030562号-1
联系电话:0574-87065826、传真0574-8706582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 COPYRIGHT 2008 - 2026 http://www.zjmslaw.com all right reser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