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公证员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律师事务所、市属公证处: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2〕24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司政〔2012〕2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专职公证员。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因非法律专业毕业无法参加首次确定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专职公证员。
二、评审工作程序
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局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递交初评委评审。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局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提交中评委评审。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局和市司法局初审,经中评委推荐后,报省厅高评委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三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6. 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档案存放证明和聘任证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上本人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和执业时间(*年*月)证明,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四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4)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5)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三款要求执行。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三款)。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各一份),并附相应材料。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6.证书管理系统默认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
7.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和执业时间(*年*月)证明,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4)申报高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申报高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4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5)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3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3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款要求执行。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8.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还需提交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9.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均为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其他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统一使用A4纸(除《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送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各县(市)区上报的评审材料需经当地司法局、人事局审核盖章。
2、各单位要对照《评价条件》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严格公示程序,并将公示情况如实记入《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3、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0日前。逾期或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宁波市司法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sfj.gov.cn。栏目: “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栏),联系电话:87296548,联系人:赵静宁。
附件:
1.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2.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3. 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4. 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 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7.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