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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错价格,可以反悔、撤销合同吗?

浏览次数:2873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6/29    

---慈溪申某食品店与慈溪徐某食品超市金龙鱼价格标错案

覃涛律师

 

    关键词:阿里巴巴、金龙鱼、阿拉丁、标错价格、撤销合同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底,为配合阿里巴巴零售通五一促销活动,被告慈溪徐某食品超市通知阿拉丁公司将其平时在该平台上售价为1010元的“金龙鱼5L黄金比例调和油单品5箱套餐”的价格修改为1009.98元,但阿拉丁公司误将价格标注为109.98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发现了价格标错的问题,并通知阿拉丁公司改正,但阿拉丁公司未予更正。2019年5月1日0时,促销活动开始,平台展示的涉案商品为:“单品5箱套餐金龙鱼5L黄金比例调和油1.1折1套起批促109.98元/套”。当日0时44分至2时40分,原告慈溪申某食品店通过平台六次下单该商品,合计价款为26725.14元。同时,原告又购买了其他商品,价值为524元。同日,原告付款、被告接单。同年5月5日,平台显示配送揽收,但未实际发货。

2019年5月1日,被告发现标价错误后,立即采取了下架等措施。同时,被告立即与原告联系(阿里巴巴城市拍档沈某也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与原告沟通),告知其价格标错的事实,要求其申请退款,并承诺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原告始终拒绝退款。

后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1.8万。被告接到起诉,委托覃涛律师(13957496412)代理应诉,覃律师立即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金龙鱼”食用油买卖合同,退回原告已付款。

代理人覃律师经过应诉、反诉、举证、质证后提出以下观点,力挽狂澜,取得成功。

 

一、一个法律逻辑:原告对安徽阿拉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促销价格从1009.98元输错为109.98元的法律事实表示认可(法官当庭表示阿拉丁作为第三人被追加出庭已无必要)。

也就是说,原告认可金龙鱼套装的实际促销价为1009.98元。那么,109.98元就不是实际促销价格。

因此,原告也就不能引用《阿里巴巴零售通协议》第5.9.6括号后半段“商家明示的特价促销除外”;因为,原告认可商家明示的促销价格应该为1009.98元。

同时,原告提供葵王的促销价格来做类比就失去法律意义。另外,我们发现葵王的这是一款菜籽油,菜油通常的价格并不高,而且其图片上显示的是促销价格是长期存在的,换而言之,这个杂牌的菜油一直以来就在这个价格销售的,它与金龙鱼黄金比例调和油并不具有关联性和可比性。

 

二、被告金龙鱼的销售价格长期稳定。

作为最底层的批发店,其批发价格需要严格遵守益海嘉里食品有限公司(金龙鱼为其食用油品牌)以及其授权的宁波区域的批发商宁波维尔普沃商贸有限公司的指示,被告的批发范围也仅面向慈溪龙山、附海、观海卫镇以及镇海的食品店。

事实上,被告4月到6月的“5箱装金龙鱼黄金比例调和油套餐价格”一直稳定在1010元范围左右。甚至2019年5月1日当天,被告批给镇海食品店的价格就是1015元(镇海区域和慈溪区域略有差异)。

 

三、原告是专业的烟酒食品商家,并非终端消费者。

这一点,从原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阿里巴巴零售通用户协议》第六条第一项也明确说明:阿里巴巴零售通平台并非面向消费者的购买市场,原告并非终端消费者。

 

四、原告有趁人之危、滥用权力恶意下单之行为。

原告在2个小时不到的时间里,其它下单的金龙鱼食用油不算,其大量下单的“金龙鱼5L黄金比例调和油食用油单品5箱套餐单套”,有243套,1215箱,共计4860桶。即便堆到门外,他们这家食品店也未必能装得下。

 

   五、原告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零售商,并不是批发商,4860桶对其而言,数量巨大,难以快速销售,其行为不符合小型食品店的经营常理。

证据显示,2019年4月中旬原告向被告下单了1套5箱共20桶5L装的该产品,价格1010元。直到2019年5月1日劳动节前,原告也没补货。20桶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并没有卖完,那么4860桶,原告恐怕要卖10年,这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六、正常促销一般 低价也会限量。

金龙鱼黄金比例调和油50套*5箱*4桶*5L=5000L,如果价格为5499元,即0.5499元/500毫升,一瓶500 ml的农夫山泉可以买4瓶500ml的金龙鱼黄金比例调和油。

即便是促销,也不应有低于矿泉水的价格,更勿论不设置数量限额,让原告疯狂下单4860桶5升装黄金比例调和油,如果其它商家都如同原告,则可能会全国缺货。

 

   七、所谓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精神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正常合同正常履行后的损失,也就是原告从正常的价格市场批发商品然后正常销售的利差,而不是趁人重大失误来获得不当的利益。就本案而言,是原告以正常的市场价格1009.98元购进再零售给终端消费者的差价,为其可得利益。

 

   八、误载不害真意,标注为109.98元系阿里巴巴数据运营方失误所致,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促销价格实际为1009.98元,这一点已经在庭审中得到原告认可。

如果履行或者赔偿将给被告带来巨大的损失,会让一个小本经营的食品超市难以生存、走向破产。

 

九、人们不应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

     事实上,原告作为专业的烟酒食品店,明知不可能有这样的价格,明知系被告的技术运营部门标注错误,在被告不断电话、微信恳求以及在阿里巴巴城市拍档多次上门协商的情况下,仍对被告穷追猛打,致一个底层批发店于生存绝境,这种行为偏离社会价值,有失社会公允,系权利滥用,有违普通公民的基本内心良善,不值得提倡。

     事实上,另外普通下单的5家食品店,在被告和阿里巴巴城市拍档的请求下,都表示理解,并自愿取消了他们所下的订单。这才是体现一个城市文明的参数。

 

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本质属性。被告数据运营商的价格错误标示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的后果背离被告的真实意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履行或者赔偿会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让被告存续艰难,有违社会公平。被告恳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愿意承担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以及诉讼费。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过最终的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展示出来的涉案商品的价格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其真实意思为单价1009.98元,但平台方将单价错标为109.98元,两者相差悬殊,若按照平台价格计算,涉案食用油每升的价格仅为1.10元,低于普通矿泉水的价格,出现“水比油贵”的违背常理的情形,故本案价格标示错误应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本案被告要求撤销合同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生效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六个批次的“金龙鱼5L黄金比例调和油单品5箱套餐”网络购物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慈溪市龙山徐某食品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龙山申某食品店利息损失188.1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慈溪市龙山申友食品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诉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原告负担2290元,由被告负担2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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