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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准备借钱给他人,千万别吃了“管辖”的亏!

浏览次数:2385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8/10    

蒋佳盛律师


短短一个月内,已经碰到几个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链看似完美,却偏偏无法在当地法院起诉,为什么?因为管辖法院出了问题!

民间借贷,你应该并不陌生。即便自己没向别人借过钱,别人却可能已经向你开过不少口,碍于情面,你或委婉拒绝,或倾囊相助。家人生病、孩子结婚、买房买车,每当积蓄不足以维持某项支出,人们就会选择借钱,无论是求助银行、贷款公司还是亲朋好友,这些都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随着“老赖”一词越来越来“深入人心”,如果你在借钱给别人时仍然重情义而轻协议,那么你一定会吃亏;如果你能够坚持签订书面借条,那么一旦打官司,一份规范的借条将成为你维权过程中最好的帮手。

一份基础的借条,构成其实很简单,具备双方主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这些信息,便足以作为有力证据。不过,现实中却屡屡发生这样的情况,明明借条写的非常明确,款项出借也清楚,法院却告诉你这个案子要去外地起诉。之所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借条中没有注意管辖法院的问题,导致错失了最好的管辖地。

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内容,作用在于区分各类案件的受理法院。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因属合同纠纷,基本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所谓被告住所地,一般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异地,经常居住地又难以明确的,被告住所地这个管辖连接点就不便于适用了,因为去异地起诉的成本会比较高。

那么,留给我们的另一个选择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与《合同法》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也是不谋而合的,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但是,稍微有一些经验的朋友就会发现,如果合同履行地最终指向贷款方所在地,那么假设贷款方的户籍地在重庆、务工地在宁波并且尚未连续居住满一年,借款方的户籍地在北京、务工地在宁波并且尚未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贷款方的住所地在重庆,借款方的住所地在北京,无论是套用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无法在务工地宁波起诉,最终只能大老远地跑到重庆或者北京起诉,显然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那么,在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下,是否意味着民间借贷所存在的前述管辖风险就无法避免了呢?答案当然是未必!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给了我们充分的救济途径,该条款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字面上便很好理解,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除了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外,我们完全可以找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两个连接点。在实践中,我们往往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作为连接点,因为它相对更加明确。

 

综上,笔者建议:

1、所有准备出借款项的朋友,一定要有签订借条或书面协议的意识,尤其是大额款项的出借!

2、除非能够非常明确双方的住所地,否则一定要对管辖条款引起重视,在无法准确拿捏管辖法院时,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并且将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此一来,即便日后发生了诉讼,也可以第一时间在当地起诉,大大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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