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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不起诉决定

浏览次数:2084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8/10    

徐伯杰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0年3月至6月,黄某、严某经共同商议,以XH公司为地点,招聘罗某、杨某等人分别担任主播或业务员进行网络直播业务,安排业务员以“赵某”等虚构人设根据事先制定的6天话术内容在微信上与不特定男性被害人暧昧聊天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自己找到主播工作但需要完成3天试播考核任务的理由,以考虑发展男女朋友为诱饵,让被害人到QL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和刷礼物以骗取被害人钱款。其间,黄某、严某等人共计骗取被害人殷某、张某、陈某等人钱款7万余元,经QL直播平台返利后实际获利6万元左右。

其中,杨某于2020年5月13日入职该公司任业务员,后台涉案金额为3100多元。2020年6月18日,杨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9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进展

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及时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为杨某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杨某,向杨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同时与办案警官沟通相关案情。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判断杨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本案中杨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备和公安机关沟通努力说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

其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多次当面和办案警官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向办案警官陈述杨某不需要逮捕的原因及本案中杨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具备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后与办案机关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为杨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但关于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杨某的涉案金额并非最初认定的2400余元,而应当是3100多元,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诈骗罪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最终决定该案还是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及时联系主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案卷材料的复制查阅,并以口头及书面的方式向主办检察官提交辩护律师关于该案的法律意见,向主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涉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观点,建议检察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杨某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详细分析该案案情,在征得杨某本人同意自愿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多次和主办检察官协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的同时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第一,杨某是以求职为动机应聘至XH公司,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杨某系从犯,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时间较短,非法获利少;第三,主犯已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第四,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四、律师提醒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近两年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不捕、不诉、缓刑等从宽处罚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便是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沟通协商,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保障,这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没有专业的实务功底和充足的办案经验,很难做好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沟通协商工作,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刑事案件,还是要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尽快争取到不捕、不诉、缓刑等最优的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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