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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为数人时是否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浏览次数:2110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11/26    

(——以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AC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

李蒙天律师

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余姚市某地附近由西往东行驶时未确认安全与在该处的行人原告刘某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住院治疗24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刘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休养时间为4个月,护理时间为2个月,营养时间为2个月。原告刘某与其丈夫育有三个子女(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时分别为3周岁、6周岁、10周岁)。刘某父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时分别为为65周岁、59周岁)共育有原告刘某在内四个子女。

 

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刘某母亲为59周岁,且已退休无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二、本案原告刘某有数个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金额是否应当乘以其鉴定的伤残等级系数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原告刘某母亲未满60周岁,故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因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前1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数额为:38274元/年*13年*10%=49756.20元,后2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数额为:38274元/年*2年*10%*(1/2+1/4)=5741.10元。(注:10%为十级伤残的伤残系数)。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5497.30元。原告刘某的其他诉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一条之规定,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诉人因受伤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出具之日为2020年5月20日。该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上诉人母亲为59周岁,距离60周岁仅有4个月之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上诉人在一审中已举证证明上诉人父母均无任何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上诉人母亲已届满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目前无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女性被扶养人未满60周岁就无法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理应得到法院依法支持。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母亲未满60周岁为由不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现被扶养人共有五位,分别为长子(2017年5月23日出生)、长女(2010年11月7日出生)、二女(2014年12月12日出生)、父(1955年12月27日出生)、母(1960年9月16日出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经计算,长子的生活费为:38274元/年×15年×10%÷2=28705.5元,每年生活费为28705.5元÷15=1913.7元;长女生活费为38274元/年×9年×10%÷2=17223.3元,每年生活费为17223.3÷9=1913.7元;二女生活费为38274元/年×13年×10%÷2=24878.1元,每年生活费为24878.1÷13=1913.7元;父生活费为38274元/年×15年×10%÷4=14352.8元,每年生活费为14352.75÷15=956.85元;母生活费为38274元/年×20年×10%÷4=19137元,每年生活费为19137÷20=956.85元。以上五名被扶养人每年的生活费之和为7654.8元,而2019年度宁波市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8274元,即上述五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宁波市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一审法院对该解释的有关条文适用错误,对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错误,上述五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按照以上方式计算。经计算,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04296.7元。

只有当穷尽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后,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法理。作为代理人,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刘某沟通后我们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调解:

二审上诉人刘某的诉请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0269.30元,改判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9068.7元。

二审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对于争议焦点二的理解与我方意见一致,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即被扶养人有数人且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应当按实计算,不应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乘以伤残系数计算。一审法院将2019年度宁波市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乘以伤残系数无法律依据。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观点一致,即自司法鉴定意见出具之日未满60周岁无法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委托人因此多获得了15000元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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