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云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黄女士与丁先生在婚恋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丁先生向黄女士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款项。2018年7月,丁先生通过支付宝方式向黄女士支付105 000元用作购买车辆,该车辆登记在黄女士名下。丁先生认为黄女士多次以恋爱、结婚为借口向其索要钱财,交往后不久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手。丁先生在2019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20 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黄女士返还购车款105 000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女士返还63 000元。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因恋爱双方为维系和发展感情及共同生活难免作为必要的财物支出,故恋爱双方在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及赠与方经济条件的限度内实施的一般财物赠与行为,可以推定为是不附条件的一般赠与。但是,若其中一方单方向另一方赠与大额贵重财物,如果也一概推定为不附条件的一般赠与,则可能助长不劳而获的不良社会风气,有违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对善良风俗亦造成不良影响。此种情况下,除非受赠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可以推定为赠与方是以将来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作为赠与的条件,即双方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共同生活、赠与方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而对于赠与方解除赠与合同后的赠与物返还问题,则应当考量双方关系、赠与过程、赠与物现状等相关因素后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判定。综合考量涉案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赠与款项的数额、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年龄等相关因素,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酌情判定女方向男方返还63000元(105000*60%)。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分手后受赠人是否应当返还,遇到不同的法官,裁判结果截然不同。如大额赠与是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不能撤销;如果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分手后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全部支持或不支持都会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具体到本案,丁先生赠与的大额款项用于黄女士购车,在丁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附条件的情形下,法官利用自由心证推定为以将来双方结婚,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并综合全案相关因素,酌情判决返还,保证了社会效果的正面性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