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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分家协议,后父母又立遗嘱,内容冲突,效力如何认定?

浏览次数:2933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2/7/11    

徐晨光 律师


案情简介:

吴先生的父母共育有四位子女,吴先生是家中老二,还有一个妹妹和两个兄弟。1982年12月,吴先生的父亲与吴先生的大哥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大哥分得父母名下的房屋一间A宅,对于当时新建的两间房屋及另外一间父母居住的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仅约定“今后两间新房父母做主,大哥不得分配”;而当时,吴先生已成年,其余的兄弟姐妹则尚未成年。2010年7月,吴先生的母亲又订立自书遗嘱,内容系争议房屋中的份额由三个兄弟继承。2012年吴先生父母均过世,吴先生的大哥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而另外两个兄弟要求按照原来的协议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吴先生委托我所诉至法院。 

就该案件承办过程中涉及到的关键性问题汇总如下:

一、何为分家析产协议?上述案件中父亲同吴先生大哥签订的协议能否被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

二、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在先,后母亲又立有遗嘱,产生争议,应当如何认定?


下详述之:

一、(一)何为分家析产协议? 

就该定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有多次阐述,“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纠纷”即分家析产协议是指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分割的协议。 

(二)上述案件中,部分家庭成员间所签协议是否能否被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 

可以看出,该协议共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当时吴先生父亲签字同意将A宅给吴先生大哥用以成家立业,继而达到分家析产之目的。法院认为,虽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时的乡风民俗,该约定往往由村里较有威望的人见证,由村里文化水平较高的人执笔,全部内容往往由执笔人一人书写,不需要财产所有人签字,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尊重,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全面履行

而另一部分是对于涉案部分财产的处置问题,由于仅约定“今后两间新房父母做主,吴先生大哥不得分配”,后续母亲又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变更了财产的处置。

私以为,协议中关于A宅的约定系参照分家析产协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且事实上,吴先生及其兄弟对此均表示认可。而涉案部分房屋的约定,由于原分家析产协议约定双方认为存在争议,但不能影响吴先生大哥分得A宅的效力。而实际在判决中,法院也支持了吴先生大哥的请求,判决A宅由吴先生大哥继承。

  

二、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在先,后父母又立有遗嘱,内容冲突,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198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一文精神,严谨地讲,该文所述指分家协议订立在先且已经履行,则在后的遗嘱是无效的。而本案中履行一部分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否能对抗在后的遗嘱呢?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讲,是肯定的。

分家析产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就该家庭财产所作的约定,签字确认后协议生效,对家庭成员之间来讲,家庭财产已经发生了分割,也就意味着,吴先生的父母无权再订立遗嘱予以处分案涉房屋,吴先生母亲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举一反三,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后,吴先生的父母是否可以以房屋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呢?显然也是不可以的,分家析产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也不能参照赠与合同处理,分家析产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订,吴先生的父母即使作为房屋的登记权人,同样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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