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页 简体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本所简介铭生动态律师风采专业领域铭生研究法治新闻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公示公告在线交流
 
立案手记——有关合同履行地

浏览次数:1913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2/8/22    

李曙华 律师


最近办的2个案子立案均在“合同履行地”上栽了跟头,我觉得有必要好好学习一下这个概念。

先介绍一下这两个案子:

第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卖方),诉求是跟被告(买方)索要货款,原被告均为公司,原告住所地在奉化,被告住所在湖北。证据有送货单数张和采购合同。其中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有原告老板和被告指定的签收人签字确认,底部还载有 “本合同履行地在宁波”的约定内容;采购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宁波市北仑大碶街道”、管辖约定为“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拿到材料,我简单思考就以交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定下管辖法院为北仑区法院。后来不放心,检索发现“交货地为履行地点”这一说法早就过时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后该意见因民诉法修改已失效)。

 后来我发现送货单上明确写着“本合同履行地在宁波”,此时我自动对宁波范围进行了一个缩小解释,忘记奉化也属于宁波了,于是我更坚定了管辖就在北仑法院的想法。这里我犯了一个错误,履行地在宁波也没说在哪个区,我怎么就确定在北仑。因为我先入为主一开始就认为送货地北仑就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当看到双方约定履行地在宁波后,好像是巩固了我最初关于管辖的想法,总之,我就去北仑法院立案了。结果肯定是立案审查不通过,被法院以无管辖权原因退回。但有一点我也说明一下,跟法官沟通时,我强调送货单上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能法官也没仔细看内容,他给我的答复是送货单虽然有双方公司的人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这个管辖约定是没有效力的,只能以盖章的合同约定的为准。这一点单拎出来其实也是个问题,如果送货单上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我仍然没办法在北仑立案,因为并没有公司的盖章。案件驳回后,依据民诉法解释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我去原告住所地奉化立案,3天审查通过。

第二个:合同纠纷,案情是这样的:代理原告,诉求是跟被告索要货款,跟第一个案件不一样的,我方让被告帮忙采购、安装卫生间门,是在一个项目工地上,这个项目所在地是海曙望春。我方给了被告款项,但被告未按约向工厂订购,我方让他退回款项。原告住所在宁波,被告住所在安徽,所以想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我也是想当然的认为本案交货地、安装地均在海曙区,这就是合同履行地。海曙法院立了调解案,但法官认为没有管辖权,会移送到安徽或者我们撤案。我当然不想移送到安徽去啊……于是想办法让原被告在微信上再约定一下合同履行地,但最终因为发送的时间和内容问题,法官仍然不认可,最终还是撤案了。后来跟法官沟通时,法官说他问过被告,被告一直住在宁波的,建议我让双方再约定一下合同履行地,最终撤案后联系被告,让他发微信明确确认合同履行地在宁波海曙,重新立案。

整个立案过程和我的思维方式啰啰嗦嗦介绍完了,最后就是总结:关于合同履行地,现有法律规定是民诉法解释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不是一个想当然的概念,我们会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好多地点都是实际的履行地点,并且这些地点双方均“约定”好了,比如交货地、安装地、施工地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管辖上约定好了“合同履行地”。用以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程序意义上)与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实体意义上)并不是同一概念,管辖制度中的合同履行地,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其功能仅在于确定管辖法院,与是否为实际履行地以及是否涵盖了合同全部义务均毫无关系。如果要约定合同履行地,一定要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且双方当事人有管辖的合意。律师建议在管辖条款上明确约定,格式就是:合同履行地为XX市xx区……,这样才不会被认为是约定不明,管辖才不会有麻烦。

 
信息搜索
 
 
联系我们
电话: 0574-87065826 0574-87065828
传真: 0574-87065828
邮箱: zjmslaw@zjmslaw.com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东侧400米)
网址: http://www.zjmslaw.com
 
友情连接
铭生专业网:
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
公检司法:
其他连接:
   
版权所有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5030562号-1
联系电话:0574-87065826、传真0574-8706582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 COPYRIGHT 2008 - 2026 http://www.zjmslaw.com all right reserves